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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领军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系列表格下载

2014-12-25 03-02-58 7456次浏览 分类:人才开发

盐城市服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与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打造人才高地和创新创业高地, 《盐根据城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政策》(盐发〔2011〕3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引进到市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或在市区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具体分三种类型:

1、“两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

2、入选“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

3、对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起引领作用,经市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领军人才。

第三条 坚持规范、方便、高效的原则,探索“响应式”服务模式,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的工作机制,促进各项人才政策的落实,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安心创业、舒心生活。

第四条 市人才办牵头组织领军人才服务工作,市人社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市人社局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领军人才服务窗口”和服务咨询电话,受理领军人才申请的服务事项,并建立电子台账。各相关单位审核、审批意见、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给领军人才服务窗口。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明确人员担任领军人才服务专员,提供政策咨询、代办各项审批手续等服务。人才服务专员由市人才办负责日常协调及管理。

第六条 领军人才通过申请获得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凭卡享受服务。

1、人才绿卡的申请。填写《盐城市领军人才服务绿卡申领表》,创业类领军人才向领军人才服务窗口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创新类领军人才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用、身份证明等材料。

2、人才绿卡的发放。市人才办联合人社、教育、科技等部门,对申请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人才绿卡。对领军人才团队只认定两名核心成员,发放 2 张人才绿卡。人才绿卡仅限持卡人本人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领军人才凭人才绿卡享受下列基本服务:

①阅览。领军人才可持卡在市图书馆免费借阅图书,在馆内 VIP 书室阅览。

②通行。持卡进出市行政中心,免予登记。

③交通。市人才办为持卡人办理 500 元的市区公交车 IC卡。在南洋国际机场登机享受贵宾通道。

④健身。市人才办为持卡人办理价值 1000 元的健身卡。

⑤文娱。市人才办为持卡人办理价值 1000 元的市文化艺术中心 VIP 卡。公交 IC 卡、健身卡、文娱 VIP 卡分年度充值,使用一年卡内余额超过 100 元的暂不充值;下一年度余额不足 100 元时,再申请充值。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结对联系。

1、安排党政领导干部结对联系领军人才,在思想上重视、生活上关心、创业上帮助。

2、结对联系的领导干部要动态掌握人才在企业创办、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并跟踪督查落实情况。

3、结对联系的领导干部要及时了解人才工作、学习、生活及家庭情况,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征询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住房保障。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租住人才公寓两种方法落实住房保障。

(一)购房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类领军人才。 

2、补贴标准:对创办企业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以上、个人出资 500 万元以上的领军人才,给予 50 万元补贴;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个人出资 4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40 万元补贴;企业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个人出资 3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补贴;企业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个人出资 100万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补贴。

3、办理程序:

①在盐城购房的领军人才须填写《盐城市领军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持人才绿卡,提供购房付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向领军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②市人才办联合人社、房管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住房补贴审查意见。

③市、区人才办分别协调市、区财政部门按财力分成比例将补贴拨付给申请人。

4、领军人才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市房管局建立专门档案并实行转让限售。

5、领军人才弄虚作假冒领购房补贴的,对其申领的购房补贴予以追缴。

(二)租住人才公寓。

1、市直单位引进的领军人才未在市区购房的,填写《盐城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持人才绿卡,向领军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市人才办审核后,根据盐城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规定,协调安排人才租住人才公寓。3、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引

进的领军人才,由所在区人才办协调安排人才租住公寓。

第十条 子女入学服务。

1、市直单位引进的领军人才,在市区购房的,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按招生政策规定直接到施教区学校办理转学、入学手续。

2、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入学有困难的,在开学 30 天前填写《盐城市领军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持人才绿卡,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向领军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人才办商教育部门集中会办,安排其子女入学,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3、选择市直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按照省、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学、入学手续,高中录取按相应学校最低控制分数线等政策,优先安排入学。

4、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引进领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由所在区人才办会商教育部门,安排到区属学校就学。

第十一条 配偶安置服务。

1、市直单位引进的领军人才,其配偶需安置就业的,领军人才填写《盐城市领军人才配偶安置审批表》 持人才绿卡,提供结婚证、配偶原单位人事关系证明、个人档案、用人单位聘用合同等材料,向市领军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市人才办、人社等部门集中会办,会同用人单位结合领军人才配偶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在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

3、领军人才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选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安置落实工作岗位;领军人才配偶待业需安置的,如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推荐参加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如符合国有企业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可安置到相应国有企业。

4、领军人才配偶安置原则上只协调安排一次。

5、领军人才在服务期内如被解聘或辞职、辞退的,其配偶原为待业安置的,所安置的工作也相应解聘或辞退。

6、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引进的领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由所在区协调落实。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

1、市卫生局为每名领军人才配备一名医疗保健医生,提供健康咨询、上门诊治等个性化医疗保健服务。

2、领军人才到医疗机构就医,凭“人才绿卡”享受“优先窗口”服务,医疗机构提供专人导医、帮助办理就医手续、优先安排专家诊治等服务。

3、市人才办每年组织领军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配备工作用车。

1、创业类领军人才需工作用车的,可申请购车补贴。车辆保险、车辆购置税等其它费用由个人承担。

2、工作用车车型:东风悦达起亚品牌,购价 16 万元以下。

3、补贴标准:所购车辆购价的 50%。

4、办理程序:

①填写《盐城市领军人才工作用车申请表》 持人才绿卡,提供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材料,向领军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②市人才办联合人社、公安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车辆补贴审查意见。

③市、区人才办分别协调市、区财政部门按财力分成比例将补贴拨付给申请人。

5、申请补贴所购车辆 5 年内不得进行权属转让,仅限领军人才本人使用,不得转租或转借。

6、创新类领军人才在盐工作期间的工作用车,由所在单位提供。

第十四条 配备工作秘书。

1、领军人才落户地人才办协调相关单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领军人才工作秘书,帮助领军人才联系对接机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事务。

2、领军人才落户的镇区、产业园区暂时没有工作人员兼任工作秘书的,落户地人才办应协调相关单位选聘熟悉机关工作流程、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秘书,服务期一年,所需薪酬由区人才办协调落户地和相关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服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保证服务举措落到实处,为领军人才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市人才办要加强对职能部门人才服务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畅通投拆渠道,认真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市每年表彰一批人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对人才服务工作中出现故意拖延或推诿扯皮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县(市)应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服务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盐城市领军人才服务实施办法(试行).pdf

盐城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服务绿卡申请指南.xls

盐城市领军人才服务绿卡申领表.doc

盐城市领军人才工作用车申请表.doc

盐城市领军人才配偶安置审批表.doc

盐城市领军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doc

盐城市领军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doc